对《PPP合同》、《合资协议》、《公司章程》

2020-04-29 财经 94阅读
有限公司
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2人出资设立泰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泰安市泰山区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名称或姓名、证照号码或身份证、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 身份证 ,认缴出资 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双方约定于 年 月 日前认缴出齐。
股东 身份证 ,认缴出资 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双方约定于 年 月 日前认缴出齐。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聘任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聘任和更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做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执行董事、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召开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制定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形式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清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或者聘任产生。
第十七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或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人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会选举或聘任产生。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九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设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和章程规定, 年 月 日泰安 有限公司在办公室召开了由全体股东参加的股东会,会议由 主持,经公司全体股东研究决定,通过以下事项:
1. 选举 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2. 选举 为公司监事;
3. 聘任 为公司经理;
4.通过公司章程。
上述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并确认公司的任职人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全体股东签字: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