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回失控发票,税务要求做进项税额转出,怎么做会计分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取得失控专用发票,需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协查,确认销售方已经申报纳税并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协查回复后,才可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