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7]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其中一项就为非正常户的失控发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生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情形的,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仍然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施实地检查程序。对于履行核查手续后,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认定其为非正常户。对于非正常户所持有的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按照失控发票采集标准,将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防伪税控系统,实施失控发票管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