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未完善前是否应全额交物业费?

2020-09-20 社会 67阅读
你提问的“小区未完善”。不知是什么内容“未完善”?是环境,还是设施(如电梯)没有完善?还是业大会没有召开?
现在我只能就业主是否交物业费的法定依据作说明。
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2. 又根据 第十五条规定“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依据以上法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只要与物业管理企业签了物业服务合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就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3. 再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9项,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管理企业要根据这些项目与业主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协商主要是通过公告方式进行的。这类“公约”如果是在房屋销售之前已经被核准,可以和购房合同同时签署。此类公约会明确写出物业管理费为每平方米多少钱。购房人要想清楚这个水平能不能接受,一旦签字就必须按照这个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4.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在出售前物权属于建设开发单位,物业管理服务的引入是由开发建设单位主导的,房屋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同时,需签定临时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接受建设开发单位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在这个阶段,物业管理服务在形式上体现了双重委托关系,一是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其未出售物业和己出售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和公共秩序。二是买受人在购房时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时,对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确认。这种确认尽管没有选择权,但在法律上也构成了委托关系。”
所以,小区未完善前,也应按合同要求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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