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帮助成员解决贷款难的问题。
(1)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助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作社对成员比较了解,特别具有较好的地缘、人缘、业缘关系,这就使得合作社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过程中,可以很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一是辅助农村信用社开展成员经济调查、成员信用等级评定,有利于成员获得信用贷款。二是在农村信用社放款过程中,辅助农村信用社管理贷款,帮助催收贷款本息。三是参与“信用村”、“信用镇”、“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为优先获得贷款、获得优惠贷款创造信用环境。
(2)一些运作规范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抵押品不足的成员向金融机构申请商业贷款时,可以向成员提供担保,帮助成员获得贷款。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承贷承还服务。一些加工型、流通型合作社,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贷款,然后再转贷给成员使用,或者通过向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等关联交易方式,将资金以实物方式转移给成员使用,再通过成员向合作社销售产品的收入来逐步偿还贷款。
(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间的资金互助。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和政府的文件规定,参与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