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者是客观唯心主义的原则,后者是朴素实在论或(辩证)唯物主义的原则。最重要的去别在于,它们对“存在”的规定上。对于“思维与存在具有同一性”而言,将“存在”规定为思维性的,这也就意味着存在不是超越思维的存在,而是思维必然达成的同一的存在。对于“思维是对存在的正确反应”而言,“存在”显然是超越“思维”的,只有在“存在是有别于思维的”这种情况下,才有所谓用思维去反应存在。故而,这种意味上的存在,是实在,是那种决定思维的所在。
2、谈论它们的区别,是在认可它们有共同话题的前提下的:它们的共同话题即“世界(存在)是否可认识”。它们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都属于可知论,区别在于前者是用唯心主义的一元论反对不可知论,后者是用唯物论来反对不可知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