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深圳市自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新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为有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张营业执照。
那么在办理新证越来越简便快捷的同时,对于企业报税以及注销等方面有哪些新的变化呢?
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在过渡期间申请企业注销的,仍按照原规定办理。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在办理注销业务时,先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待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清税申报受理后,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其中,对于可以即时办结的,接收申报信息的一方税务机关应尽量做到实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意见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对于存在疑点不能即时办结的,接收申报信息的一方税务机关也应将该情况实时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机关告知纳税人。
在清税完毕后,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企业方可向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有什么不懂的可以找多有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