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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的法制化
美国早在19世纪60年代就颁布了历史上的第一部职业教育法案——《莫雷尔赠地法案》,首次认可了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与作用,并使之正式成为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随后又通过了《史密斯休士法》、《乔治——埃尔法》、《国防职业教育法案》、《职业教育法》、《职业前途教育》(生计教育)。1982年联邦政府根据国内产业结构急剧调整,亟需大力推进劳动力再培训的社会现实,制订颁布了《职业培训合作法》。这一系列法规、法令对职业教育的体制、经费、地位、形式都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使得美国职业教育的实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德国职业教育立法起步早、法规严。早在1869年政府就颁布了《强迫职业补习教育法》,1889年又颁布了《工业法典》,以法律的条文规定企业学徒培训必须与职业学校教育结合。1969年颁布了《职业教育法》,正式把职业教育作为国家教育制度确定下来,是西方国家中比较严密和详细的职业教育法规。1981年制订了《职业教育促进法》,对双元制职业教育作了进一步修订,以提高职业教育立法的适应性。
日本政府在1983年对原《产业教育振兴法》作出了适应性修订;1985年,日本政府在1969、1978年先后二次对《职业训练法》作出较大修改基础上,进一步将其修订命名为《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
英国、法国等也致力于加强教育法规建设,而在最近一、二十年后颁布了一系列职业教育立法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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