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应当按出勤结算,但违法解除合同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请假不批,就离职,即自动离职,是违法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354号)第18条规定,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额度,以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直接经济损失为准。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在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之规定,公司应当按出勤结清工资。
结清工资和赔偿损失应当分别计算,累计结算。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354号
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