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
1、对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2、包括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3、以及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知识扩展:
所谓“机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