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纳税人在实务中大量存在水、电转供业务,如企业将闲置的房屋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出租单位向承租单位有偿提供水、电。实务中令广大纳税人困扰的主要是水、电转供业务中票据的开据与取得问题。
目前很多地方结合实际出台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如有的地方规定出租方可以开具或申请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承租方,这样既解决了承租方购进水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同时承租方购进水、电的税前扣除也能取得合法的凭证,但这样的处理会增加出租方的增值税税负,出租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转供的电要缴纳17%的增值税,转供的自来水要缴纳13%的增值税,即使是小规模纳税人也要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企便函[2009]33号文对此明确,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可以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在此,操作当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必须为水电部门出具的正规发票,不应包括缴费通知单、缴费收据等内容。(2)分割单应注明详细分割水电量。(3)分割单水电费单价应与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单价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