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已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增添了“小型微利判定”和“四项指标”等栏次,以便于小微能提前享受税收政策。
一、本年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小微预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A类预缴申报
表)。“实际利润额”为: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预缴时当期的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含),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先填报《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以下简称附表3):第2
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栏,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15%的积;同时在附表3的第3行“减半征税”栏填写“实际利润额”×10%
的积。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所得税。
2.预缴时当期的累计实际利润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栏,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5%的积。
3.附表3第2行以及其他行次合计后的金额,即为按照税收规定在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再填入A类预缴申报表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的“本期金额”栏。
二、本年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小微预缴时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栏次内填
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栏次内不填金额。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本期金额”=第
19行×1/1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本期金额”=第19行×1/4.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全年可按减半征税的政策预缴。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
”栏内,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5%的积,同时在附表3第3行“减半征税”栏内,填写A类预缴申报表第20行“本
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0%的积。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的,全年可按减低税率的政策预缴,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栏内,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5%的积。
3.将附表3第2行与其他行次合计后的金额,作为按照税收规定在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填入A类预缴申报表第23行“减免所得税额”的“本期金额”栏。
三、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小微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B类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分为两种: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收入总额”为: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第9行“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第11行“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第12行“成本费用总额”为: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00%-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B类纳税申报表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减免所得税额”为第
11行或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15%的积;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的,不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所得税。
2.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B类纳税申报表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减免所得税额”为第11行或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5%的积。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小微在每期申报时填报B类纳税申报表。定额征税的纳税人只需将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纳所得税额在第21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栏次进行填报,且年度终了后无需报送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