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中国无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以谁为扣缴义务人?

2022-03-21 财经 5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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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公司在中国没有设立场所、营业机构之类的,那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务机构会将谁作为扣缴义务人呢?

专业解答

从您的叙述来看,您的公司为非居民企业。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实行源泉扣缴(源泉扣缴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此处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此处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还需要注意的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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