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劳动局、人事局(1985)鲁劳管字第92号文件,关于退休,离职,老员工的补助条件
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局、人事局(1985)鲁劳管字第92号《关于解决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已享受本人标准工资40%救济费或重新就业的以外,凡属本省全民所有制单位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目前无固定收入的老职工,由原精减单位按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先后发给补助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20元,建后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15元,发至本人死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