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88]鲁劳险字第258号)规定:“民办教师在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间,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在校学习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一九七九年以后被推荐或考入上述学校的,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于来信人提出的确定其工龄问题,应根据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补充通知》(鲁教发[1989]135号)规定的“民办教师更改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的,应以本人的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档案中无记载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报县以上主管部门予以审批”执行,由其所在地人社部门根据其档案进行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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