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医疗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在生育期间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对于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其费用可以由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扩展资料:
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主要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产前检查费用的报销,这部分报销要需要原始收费凭证、医疗费用明细单、处方等,所以这些单据在报销之前要保留好;
具体报销流程如下:
1、属于生育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自出院(或结付医疗费)之日起5个月之内向所属单位办理申报手续。
2、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医保业务综合服务厅指定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另一部分是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这些都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这部分费用一般在出院时从社保卡直接扣费。但要注意,这部分费用有限额规定,超出规定的部分就需要职工自己负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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