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018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称,我国将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包括:
1、限制招录(聘)失信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限制失信企业参与社会保险业务合作项目,
3、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4、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失范行为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5、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6、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
7、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等。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