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的性质

2022-04-23 社会 71阅读

在任何社会,劳动者都必须与生产资料结合,才能够进行社会生产。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是通过工人向资本家出卖劳动力来实现的。工人和资本家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的双方表面上是平等的,但实际上,工人处于被资本家剥削、奴役的地位,不得不接受苛刻的雇佣条件。因此,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合同所体现的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平等地占有公共的生产资料,所有劳动者都有利用公共的生产资料、公共的土地、公共的工厂进行劳动的同等权利。但是,任何具体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又都是有条件的,要受到劳动者本人的专长、志趣、生理因素,以及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国家政策的制约。因此,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仍有必要采用劳动合同制,通过工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合同体现为劳动者个人和劳动者集体之间的劳动关系,反映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家,常常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做出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708条、1710条就规定了这方面的内容,称为“劳动力的雇佣契约”。日本1976年的《劳动标准法》第二章即为“劳动合同”。苏联1970年的《劳动法原则》第三章对劳动合同作了具体规定。罗马尼亚1972年的《劳动法典》中的国家社会主义单位的劳动关系部分对劳动合同也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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