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而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扩展内容: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的最新规定,是于2007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执行的。该规定共分7章54条,对计划生育相关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是湖南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