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正常生产产假为158天,其中含国家规定产假98天以及山东省增加的60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扩展资料: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另外,《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所以产假期间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