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树立司法公信力是为了增强人们对司法的信仰,而这种信仰对构建社会法律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权威是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规范的司法行为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展示的一种威望、一种公信力。司法权威作为国家权威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公正高效的生成基础。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必由之路。确保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生命和灵魂。司法效率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与否的一个重要关注点。司法权威不是凭空而来的,甚至也不是外部力量给与的,最终还是要依靠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来实现,靠廉洁、清正的法官队伍来保证。法律只有被公正、高效地适用,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自觉拥护和一体遵从,才能真正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厌讼、“青天情结”等非理性的社会心理客观存在,导致一方面人们对司法不信任,法院的社会公信力下降,民众失去司法信仰,另一方面也促使人们对司法不尊重,把精力和注意力转移到通过非司法程序解决冲突的途径上,甚至于把纯粹的法律问题也通过非司法途径来解决,司法权存在的必要性成了疑问,上访、闹事成了必然。一些案件刚起诉到法院,一方或双方诉讼当事人就开始信访,要求人大或者党政机关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公民中存在一些错误的观念亦损害了司法权威。打官司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在当前一些人的言谈举止中,存在着很多的错误观念:把本应自己承担的诉讼风险责任,推卸给司法机关;不懂得诉讼权利是一种“过时不候”的时效性权利;不懂得司法审判权是一种终局性权力;不懂得司法权力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力。一些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利用其特殊的身份地位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其中个别代表和委员本身是案件当事人,在“两会”上反映具体案件,并要求法院的接待人员予以解释和答复,也有个别身份是律师的代表和委员,将本人在代理诉讼中败诉的案件带到会上反映,公开批评法院办案不公。甚至一些人大代表更是把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提前介入以及所谓的“媒体审判”更是影响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判断。媒体对司法机关开展新闻批评,对司法机关存在的弊端和不足和工作缺陷提出批评,予以揭露,进而形成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名誉、人格进行攻击,甚至是恶意的或攻击性的对司法机关中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曝光,对庭审报道片面追求新闻效果,过分地介入并不加分析地详细报道案情,易误导社会舆论和公众看法出现偏差。
建设和谐诚信社会的最大特点是对违背诚信行为进行及时和适当的制裁,使违背诚信所付出的代价要大于守信的成本,而建立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信用体系——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是建立和谐诚信社会的首要前提。当前,行政权干预司法、司法腐败、执行难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原本脆弱的司法诚信体系造成一次次严重的冲击,司法公信力已成为制约构建和谐社会的瓶颈,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已成为亟待解决之问题。
增强司法权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仅仅依靠党的领导,建立权威的司法体制。所谓权威的司法体制是指司法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虽然不赞成西方的“三权分立”,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却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们所提倡的司法独立,与西方有很大不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的政治制度决定了司法从属于立法。但现在有一种很奇怪的现象,越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从事的时间越长,对法律越感失望。这是在太多权力干扰和世俗压迫下而产生的恶性循环。当前,主要有两种错误的倾向比较突出。一是司法权力行政化倾向;二是司法权力地方化、行业化倾向。两者严重干扰着司法独立和司法统一,是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的诱因之一,对公众的司法信仰造成严重的打击。因此,司法体制中立、统一、公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统一行使司法权,其它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司法机关的权威地位提供制度性的尊重和维护,营造独立的司法环境,建立权威的司法体制至关重要。
第二,努力提高司法者自身的司法能力。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法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司法者的司法能力必须不断提高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司法能力则是司法者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完成运用法律处理案件,体现司法职能的专门活动的本领。1、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此法官必须具备形式逻辑知识,明晰概念、判断和推理的规律,注重培养自己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2、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法官必须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才能准确掌握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规定,才能全面了解每个具体条文的立法愿意和立法背景,才能熟知每个条文或具体制度在该法律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从而准确运用法律,去正确裁判每一起案件。3、娴熟的审判技术运用能力。审判技术运用能力包括听讼能力、驾驭庭审能力、归纳争议焦点能力、认证能力、适用法律能力、调解能力、应变能力等。法官只有具备较强的审判技术运用能力,才能明辨是非。4、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法官所有的裁判活动必须通过有声语言和书面文字来完成。这种语言和文字载体必须传达法律原则和精神、表达法律意志、明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因此,这种语言和文字必须具有鲜明的职业特点,即法言法语。法言法语具有逻辑性、功能性和权威性,它不仅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交流的工具,而且能将模糊的社会问题转化成明确的法律问题,同时排除了非法律的思考,保证法官思维的理性化。规范、准确、简洁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必备素质之一。5、自觉的创新发展能力。法官应当具备自觉的创新发展能力,即由单纯的适用法律的机器向总结司法经验和审判规律的层面发展。法官必须进行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以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丰富理论,从而实现从适用型法官向创新型法官的转变,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积极、适度地拓展裁判的功能,,实现对社会的责在立法不能触及的领域通过裁判充分发挥对社会的调控和整合作用任。
第三,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公正与效率相辅相成,共同体现着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价值追求,没有公正的效率就失去了司法的根本,而没有效率的公正也不是完全的公正。我们既不能以牺牲实体公正来求得效率,盲目追求审限内结案率;也不能无视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视当事人缩短周期、减少讼累的期盼,造成诉讼迟延,久拖不决。因此,要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和办案质量第一的观念,用最大的人力投入、最有力的措施、最优良的条件,确保程序合法,最大限度杜绝错判案件的发生。同时,要牢固树立司法效率的意识,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这也是严肃执法的体现。
第四,强化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和自律意识。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忠诚,对公正、高效和权威的追求是天经地义的。法官最大的耻辱就是枉法裁判。一个对法律不忠的人、一个法律的背叛者,是没有资格担当法官重任的。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在一定时间内,法律是一成不变的,而法律关系则千变万化。法官不应该满足于充当法律条文的复印机。法官不仅要模范地遵守法律,而且要善于运用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创造性地执行法律;法官不仅要服从现有的法律,更要服从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和良知。法官必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其次要戒贪,贪有多种形式,有贪财的,有贪利的,有贪名的,有贪色的。
第五,建立支持司法权威的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与现代民主宪政、市场经济、现代法律精神及国际社会公认的司法原则相一致,其核心是公正。现代司法理念是司法权威的观念支持,它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司法人员的理念,他们是司法活动的主体;二是领导者的理念,他们掌有领导权、立法权、监督权和管理权,引导控制着司法活动的方向;三是社会公众的理念,他们是司法活动的参与者。首先领导干部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政能力护宪法的自觉性。其次要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建立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社会诚信体系。
第六,要加强司法宣传。社会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评价,往往并不是来源于对审判工作的全面了解,而是来源于对个案处理结果的观察和感受。在任何一个社会,当事人对个案不公都有一种本能的“放大”效应。但是,把少数法官的腐败行为渲染扩大为整个司法队伍的腐败行为,把少数案件的处理不当渲染扩大为全部司法活动的不公,也是有失偏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