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产假、丧假天数根据什么法律规定的?

2020-05-16 社会 141阅读
《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一、婚丧假
劳动部
《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
59中劳薪字67号
3.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包括在上述第2项事假之内);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80]劳总薪字29号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晚婚奖励婚假由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二、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晚育奖励产假由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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