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方法有

2020-09-15 财经 64阅读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三条规定:
1、 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2、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3、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4、对于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在领用时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5、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营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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