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无论在哪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都是通过社会责任的平衡和社会义务的实现,对于社会生产方式进行保护。创建社会生产方式与保护社会生产方式是一个问题的两面,社会经济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从这两个角度形成了推动社会发展的两股动力。
目前国内有一种看法,社会经济制度是最根本的社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仅仅是为经济制度配套。在以往十多年间,以经济为中心,配套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成为社会改革动员的标志性口号。这其实是一种社会制度经济中心论。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的理论界与决策层均未注意到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是一个需要其他改革包括经济改革与之配套的独立运行的系统工程,而是以诸如国有企业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工资人事制度改革等为出发点,配套考虑需要采取什么样的社会保障措施,从而将社会保障制度看作可以灵活应对各种经济困难的万灵药膏。
的确,社会保障往往要用经济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目标和政治目标,在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交互作用下产生并不断发展,不过,一个世纪以来的制度实践表明,社会保障绝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也不能只从效率的角度来评价社会保障,它的确是一个由一国的政治、经济、宗教、传统习惯、历史文化乃至伦理道德、公众心理等众多因素的集合影响所决定的社会制度选择。
其实,正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越过了家庭的藩篱,冲破了行业的局限、打破了地区的区别,使每一个普通人因着参加社会保障而意识到自己与民族国家和社会的紧密联系,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的紧密联系;使每一届政府因着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或改变而受到来自经济、政治和社会各种利益集团的压力,始终处于矛盾的焦点;从而彻底改变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传统关系(注:周弘,福利的解析—来自欧美的启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奠定了风行全球的当代社会制度的基础。尤其在当代,体现现代社会的基本主体——政府、企业和社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责任连接关系和利益整合关系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一种单纯经济制度所不可能具备的社会动员机制,它不是依赖单个主体例如仅仅政府的力量进行社会整合,还要将企业部门以及既非政府又非企业部门的所谓“第三部门”的力量统统纳入进来,它不是仅仅使得最困难的人群得到救助,而是要使得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各方都获得一定的利益。总之,它体现了一种机制性的社会责任关系(注:周弘,福利的解析—来自欧美的启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换言之,环绕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来的社会责任关系体现了社会的基本价值和由此而内生的推动社会发展的社会动员机制。
而在我国,由于社会制度经济中心论的思想作祟,使得伴随经济成长出现的社会贫富差距的加速度扩大,贫困人口增长、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没有可能通过建立系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梳理社会责任关系,调整社会机制,重整社会利益而趋于稳定,从而导致经济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果无法固化为社会制度,结果使改革如今陷入少部分人得益,大部分人受损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