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其基金的来源与使用原则,可将当今世界社会保障制度
致分为四种模式:
(一)“投保公助型”:
此种模式又称“投保资助型”、“传统型”、“三方负担型”。这种模式社会保障的对象是以现实劳动力及其赡养的直系家属为主体,社会保障内容以社会保险为核心。此种类型的主要特点有:
1、建立政府、社会、雇主和个人之间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实现风险保障的互济性.
2、强调受保障者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即受保障者享受的待遇水平与其劳动期间的收入缴费相联系。
3、国家从法律规定上对保障制度采取强制实施方法,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运行,从法律上给予保证。
4、以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为核心。
5、能较好地协调市场效率与社会公平间的矛盾。
公平与效率是一对基本矛盾。“投保公助型”更有利于协调市场效率与社会公平。
采取“投保公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美国、日本等。
(二)“全面福利型”
此种模式又称“人头津贴型”或“国家福利型”。其主要特点是国家对其所有的公民或居民,不论其收入多少,工作与否,有无财产,在需要时均按统一的标准提供现金津贴。
这种模式起源于英国,英国第一个建成“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除英国、瑞典外,挪威、丹麦、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基本上属于此种模式。此种模式的社会保障资金通常由国家财政承担,在政府征收的所得税中支付。
(三)“自我保障型”
此种模式又称“强制储蓄型”、“完全积累型”“中央公积金型”。其特点是:国家立法强制雇员一方或雇主与雇员双方徼费,建立专款专用的特别基金,以职工个人的名义存入储金局,在职工遭遇规定的风险时,其享受的保障待遇从本人的社会保障个人账户中支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金额可发给遗属和法定继承人。
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新加坡、马来西亚、智利、阿根廷等国家。
(四)“国家保险型”
此种模式始于前苏联,并被其它社会主义国家所仿效。其基本特点是社会保障事务全部由国家包办;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保障范围理论上覆盖全体国民;各级工会组织代表国家管理具体事宜。
此种社会保障模式曾造福亿万劳动人民,但因保障水平超越了现实的承载能力,故而发生彻底的变革。
二、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比较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不尽相同,但无论哪种模式都对所在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产生过积极进步效应。全面分析比较不同模式的长、短处,目的是探寻合理的社会保障发展模式,为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提供理论依据。
1、“投保公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是以社会保险作为整个制度体系的核心和精华。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有:
(1)保障费用由国家,企业(雇主)个人(雇员)三者合理承担。即体现了国家政府作为社会保障主体的责任,也体现了被保障者(个人)及其雇主应先尽义务,再享受待遇的权利。
(2)使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显性化、数量化、公开化。
(3)保险项目比较全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们生、老、病、死、失业、伤残、生育的后顾之忧,极大地保障了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安定。
(4)通过劳动力收入再分配转移较大程度地缩小了贫、富差距。
(5)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较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
(6)兼顾了公平与效率社会保障两大目标。
2、全面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依靠的是高税收政策,税收的加大使一些企业家转向投资国外,从而使国内投资减少,储蓄率下降,对外竞争力减弱。过度追求“社会平等”牺牲了必要的“效率”。挫伤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
3、高福利、高税收,加重了劳动年龄人口的负担,代际矛盾突出,同时削弱了人们的自我保障意识。
源于新加坡的“自我保障”模式强调的自力更生,自我保障金全部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它采取的是政府法律程序下强制统一的个人储蓄。资源雄厚的公积金制度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避免了代际转嫁带来的社会问题和人口老龄化引发的支付危机能较好地刺激劳动力的积极性;公积金还起到了积累社会财富,促进经济发展,利于政府调控经济和国富民安的积极作用。但此种模式缺乏国民收入再分配和社会成员互助互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