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于上述问题,和你讨论如下:
一、如果管辖异议成立,移送管辖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1、原被告双方均未要求将案件移送具体的哪一个法院,或者原告对被告要求移送管辖的法院没有意见的,则受理法院应依据便于审理的原则进行移送;2、原告与被告要求移送管辖法院意见不一的,因民事诉讼的启动权在于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在原告而非被告,故应尊重原告的选择将案件移送原告要求移送的有管辖权的法院;3、对法院就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上诉,以得到救济和纠正。因此,并未剥夺原告的选择权。
二、管辖异议是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一般是被告提出,
民诉法127条规定得很清楚,对于管辖异议,成立,移送;不成立,驳回(异议的申请)。而驳回起诉是因当事人(原告)没有实体上的诉权或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无权起诉,或者起诉不符合条件。我想了半天也不明白管辖异议成立除了移送外为什么还可以驳回原告起诉?有人也曾提出过这种观点,但仅是学术讨论而已,却从无此法律规定。因此我的结论是要么书上讲的是错误的,要么是你看错了或理解错了。。。。。。或者就是我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