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法院:
1、已仲裁的:
1)劳动者不服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2)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符合直接起诉条件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
延伸阅读 仲裁前置
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延伸阅读 管 辖
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