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对被盗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一方对另一方发生的任何损失都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无效。如一方对损失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出租方(房东)有义务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性能。如果因出租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不完备,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房东)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法条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房屋出租安全责任的划分:
1、一般都是按照: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但是在实际当中还是应该划分清楚的:
2、出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承租人应当予以;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查看的,应当委托他人查看。
3、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承租人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协助和有关部门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4、出租人应当将出租房屋的安全隐患情况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情况向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5、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安全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 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同时报告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