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间,房主卖房,承租人可以得到租金的补偿。
所谓“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就是说,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房人和原房东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虽然会导致所有权从原房东手中转移到买房人手中,但因租赁合同到还未到期,现仍为承租人实际占有,买卖房屋无法对抗租赁权,不能要求无过错的第三人租客腾房交付。因此,买房人还不能使用房屋,在等到租赁期满的这段时间,只能要求原房东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案件原房东未能履行通知第三人租客应将租金交付买房人的义务,第三人租客直至买房人起诉才知晓原房东已将房屋出售,所以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未转移。原房东无法将租金收取的权利转移,则应为自己的违约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