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无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绝对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后果: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