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说借条过了两年就无效了,而是说超过借条的还款期限两年,(比如约定2004年1月1日前偿还,可到期没有还,而你们直到2006年1月1日也没有找过他要求他还,或是到法院起诉他)那么将来再到法院起诉他,就不会胜诉了.
如果你们2005年1月1日去找他,请求他还钱,他说暂时没有,愿意2005年6月1日前还,并从新写了欠条,那么两年的诉讼期限就从2005年6月1日起计算.
另外如果他超过还款期限两年以后自愿还钱,那么就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再者,他超过还款期限两年以后,如果他只想还一部分钱,那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认为他承认了全部的债款,是需要全部偿还的.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