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按上述两条规定,如果是重新调整土地,需要按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的意思如果机动地发包给外村人,就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如果发包给本村人耕种,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但需要进行招标或公开协商承包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