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求救高手---我是本村集体A村民在1994年村委会 将本村村民荒废三年的土地承包给了我

2020-09-25 社会 83阅读
答:不合理,而且不合法。
法律分析:
1、承包人土地荒废两年以上的,发包人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2、你依法进行耕种,并取得了土地经营权证书,属于法律保护的土地承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3、你所述的情况是1999年二轮延包时发生的,当时《农村土地承包法》尚未实施,故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 第二条 ……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
第三条 ……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
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第四条 ……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注:土地管理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综上,你所述情形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该村民要求归还土地不合理、不合法。您可放心耕种。
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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