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探索建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管理规范、使用有效、监督到位的制度和机制,推进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在设立、分配、使用、监督和评价等管理上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晋城市发展实际,现就提高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社会保障、经济建设等方面,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既是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也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创新财政管理机制,依法理财,从严治财,逐步搭建起科学、规范、长效的财政专项资金监管机制,在当前财政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下具有重要意义。
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设立原则。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以及市委、市政府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有明确要求。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须经市政府批准。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期限要求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财力统筹原则。市级财政要在保证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统筹安排财力,将所有资金纳入综合预算,提高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要着重向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向从根本上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产业园区和重点项目、向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重点地区、向全社会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倾斜。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优先安排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
(三)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原则。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任务十分繁重,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要突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资金,集中财力发展民生事业,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四)规范管理原则。经批准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使用时限、审核程序和绩效评价等规定,确保专项资金的分配做到办法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五)目标明确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该绩效目标使用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目标开展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六)竞争性分配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要建立竞争机制,原则上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七)监督有力原则。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把专项资金的审核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建立科学、完善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确保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审核与分配
(一)设立依据
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
2.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省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
3.市委、市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过程中的具体要求。
(二)报核程序
1.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和行政隶属关系,市级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要求并报送市财政局,同时提供《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报告》、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及收益处置管理方案以及有关材料。申报材料应详细填报要求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名称、使用范围、设立期限、背景原因、设立依据、各年度预算分配和实施计划,以及专项资金预期要达到的绩效目标和检验绩效目标实现与否的相关专业指标等。报告须报经市政府审核批准。
2.市级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市财政局退回有关部门重新申报或发出不予受理申报的复函并说明理由。
(三)设立审核
市财政局在收到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专项资金设立的依据是否充足,是否符合国家、省财政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对财政管理的要求;
2.专项资金设立金额是否与事业发展要求和市级财力状况相适应;
3.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目标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等规定。
对于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市财政局可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认真论证。经审核建议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与市级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
(四)结果确认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对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批复,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将各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人大审议。
(五)分配方式
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要逐步完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分配机制。
1.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上坚持普惠制与竞争择优相结合的方式。对扶持对象、扶持标准有较具体的行业认证标准,单项扶持金额较小(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企业(项目),可采用普惠制分配方式;对无行业认证标准,且项目复杂性较强、预期绩效目标有不确定性,须有评审环节介入方可确定,原则上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要以绩效目标作为重要评判标准,建立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程序和规则,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2.专项资金使用时,根据资金类别、项目性质和特点、政府宏观调控政策需要,可采取无偿或有偿、直接或间接、事前或事后的资金分配模式,具体采用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信用担保、资本金注入等方式进行。
3.为避免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中多头申报、交叉申报、重复投资等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问题,本着最大获益原则,对符合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所有企业(项目),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每年度仅可享受1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四、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一)市财政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包括:绩效目标、评价对象、指标体系、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等内容。市级主管部门要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并按规定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在预算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自评报告,作为绩效评价依据,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
(二)市财政局按规定对部门报送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进行审核,视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对其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对达不到绩效目标的,市财政局应督促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视情况提请市政府批准暂停、撤销或减少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五、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调整和撤销
(一)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期限执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确需延期的,须按程序另行报批。
(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在使用中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填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详细说明变更内容、背景、原因,变更内容对比及变更后的有关情况,并附送设立时填报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提供包括已安排的该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增加专项资金总额的要提供可行性方案。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三)市财政局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依据发生重大变化或绩效目标不达标情况严重的,经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暂停、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财政局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金额、支出结构和设立期限等调整事项落实到年度预算的编制和预算调整中,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人大审议。
六、监督检查
市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情况的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级财政在维护政务运转、改善民生、社会管理、服务“三农”、科技创新、城市建设以及对欠发达区域和弱势困难群体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新形势下,财政部门既要满足各种刚性支出快速增长的需求,又要积极助推全市经济转型跨越发展,仅靠财政自身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应积极探索在均衡财力增加投入的同时,努力拓展经济社会发展资金来源渠道,增加投入路径,挖掘投入潜力,发挥财政政策与资金的“乘数效应”和杠杆作用,要进一步创新财政补助和贴息、信用担保、有偿使用等形式,吸引民间和社会资金,做大财政投入“蛋糕”的力度,最大限度提高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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