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浙江省的相关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车辆(新车或二手车)上牌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特别提醒:“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必须是在原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前处理完毕。
扩展资料:
其他规定需要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