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2020-09-08 社会 73阅读
1、单位那些地方违法了?
①用人单位在社保缴纳问题上,有两处违法。一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后没有及时缴纳社保;二是缴纳社保时没有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比例;
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违法。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根据第22、2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③5月份工资6000作为违约金抵押,没有法律依据,属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的克扣工资。
④不再扣个人所得税属于偷逃税收。
⑤违约金付清后单位为员工办理档案、保险转移手续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
⑥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违反《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
2、如果单位败诉,将承担哪些责任?
单位的仲裁申请事项或诉讼请求肯定得不到支持,如果我是该员工,将提出如下反诉:
①用人单位支付本人2008年5月的工资6000元(可以扣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
②支付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1500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
③支付经济补偿金1.5个月工资9000元;《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
④支付克扣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4500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0条。
⑤补缴及补足劳动合同期间的社保。各省规定不同,就不例出法律规定了。
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承担因不出具证明及转移档案、保险给本人造成的损失;《劳动合同法第84、89条规定。
3、单位应怎么处理该问题。
撤回仲裁申请或起诉,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个双方可以接受的条件,和解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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