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经典的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2022-07-30 社会 51阅读
请参考劳动合同法以下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可以得出结论:
1、试用期最长2个月,需要支付试用期每月少付的400元工资,即800元。
2、补足不合理的试用期间的工资至3000元,即4000元。
3、支付4个月的赔偿金,按照3000的标准,即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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