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相关案例分析解答(恳请行家赐教!)

2021-12-17 综合 104阅读
案例一: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中幼儿园以安某违反了该幼儿园《员工手册》中的“合同期内不准结婚”的规定为由与安某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对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惩罚性解雇。针对这一问题,单位的这一条款是不合理的。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对这一条规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作出有效举证,而劳动者能证明自己并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员应该支持劳动者的这一主张。
(2)幼儿园解除与安某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不成立的。因为这一条款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是无效的合同条款。自然人、企事业组织可以自主协商签订合同,但这种自由必须以不违法为前提。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婚姻法》更为明确地指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由此可见,公民只要达到法定结婚条件,就可以自主决定同何人在何时结婚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制。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劳动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
(3)请求合法。理由同(1)。单位不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额双倍经济补偿金,即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例中,合同期限为一年,因此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案例中公司要求杨女士交500元押金是不合法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即时解雇劳动者,应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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