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结束后,必须公正、全面、历史地划清领导干部应负有的经济责任,谨慎界定以下责任。第一,现任责任与历史责任。实践中,把握三个对应与一个搁置:权责对应,时间对应,会计资料与非会计资料对应,无法区分的不做界定而搁置。权责对应,即按照领导干部职权范围确定责任范围。
时间对应,指在哪一个任期发生的问题,由该任期的领导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连续性发生的事项,要科学界定发生的时间;前任发生明显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现任长期不予纠正,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会计资料与非会计资料的对应,要重视会计资料的记录与非会计资料的记录,如会议纪要、经济合同等的对应。
一个搁置,即前任与现任交接时,有关账目数字没有交接清楚,审计确实无法区分的,一般不作具体界定。第二,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集体责任,是按照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集体参与联合表决形式通过事项所引起的经济责任。个人责任,是责任人未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由其个人拍板定论所引起的经济责任。
在界定时,要以有关文件和会议记录及签批的原始资料为依据,查验是否走民主决策程序,并关注个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属于集体责任的应归到主管责任中,属于个人责任的应归到直接责任。第三,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要正确区分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处理好以下五方面的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实现部门单位经济效益与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关系;二是正确处理合理与合法的关系;三是正确处理失职、渎职与改革探索失误的关系;四是划清主观有意违纪违规与政策界限“断层”的关系;五是划清个人决策失误与上级部门行政干预的关系。
第四,过失责任与故意责任。过失责任,是没有履行和实施监督,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后果发生的行为。故意责任,是责任人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经济事项或故意不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致使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界定时需参考两个因素:是失职、渎职还是在改革探索中失误的关系;是主观有意违规还是国家有关政策界限不清。
具体可从两个方面衡量:一看行为的性质。若经分析确定行为的发生确实是无意识的,也就是说事先未经过策划与预谋,定性为过失责任。二看行为的结果。虽然二者行为的结果均使国家蒙受损失,但若领导干部本人还利用职务的便利条件谋取私利,或者弄虚作假,有意欺骗上级的,应界定为故意责任。
第五,局部责任与全局责任。发现领导干部因管理不善或管理失误造成了损失,在界定、评价其经济责任、估量其性质程度时,要结合领导干部的整个任期进行总体分析,不可因为一次管理失误,而全盘否定其任期内的功绩,造成误导,坚持全面判断与局部认定相结合。第六,涉嫌经济犯罪与牵连责任。
审计人员若发现领导干部的行为涉嫌犯罪时,一般不予以定性,而以涉嫌犯罪的名义移交相关部门查处,由查处部门或审判机关定罪。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及其社会关系,利用领导干部的名誉和权力影响而进行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其他非法经济活动行为,如收受贿赂、承包工程等,领导干部应负有牵连责任。
认定牵连责任的前提主要有两条:一是领导干部本人对此类行为和非法经济活动没有参与;二是其家庭客观上已经得到了经济利益,但此类行为和事项与本人的经济行为和权力行使没有直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