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的定义是什么、以及主体是哪些、

2020-11-14 时事 678阅读

公权力的定义分为广义及狭义两种:

1、广义公权力系指,行政机关以片面决定造成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动,此一公权力的外观,有可能系法律行为之决定,如许可、执照等,亦可能为事实行为之公权力措施,如强制驱离等;不管属于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基本上,广义公权力行政系一单方之决定而造成人民权利义务的变动。

2、狭义公权力指国家行政权力,公权力是公共管理权力。即使按照后者,因为国家权力是最重要的公共管理权力,从而它也是最重要的公权力。可以认为公权力的基本涵义就是国家权力。

公权力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的团体或者个人。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供给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制度、安全、秩序、社会基础设施等),促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的权力。

拓展资料:

社会公权力乃公共权力之分支,与国家公权力相对应;其发端于社会内部治理,是社会自治权的表征。

政社分开与促进社会组织建设是国家对公共治理提出的新命题,在国家与社会二元界分、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的新时代,社会公权力已然以一种新的权力形态凸显于政治舞台。

该权力的运行与组织建构等均与国家公权力有着迥然不同的规则抑或规律;在自治与规制的良性和谐之间,在权力与权利的有效互动之中,社会公权力与国家公权力一道演绎着多元民主与共建共治的新篇章。

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它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公权力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另一方面,公权力也具有其内在局限和异化特质。

参考资料:论法律视域下社会公权力的内涵、构成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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