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台帐内容:
1、用火、用电、人员住宿有无违章情况。
2、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3、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琉散通道是否畅通。
4、安全琉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5、消防水源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纪录。
7、本岗位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8、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9、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10、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11、有无违章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2、新建、改建、扩建(合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有无违章。
13、其他消防妄全情况。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