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房防火制度
1. 库房应设专人负责防火工作。
2. 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且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库房。
3. 物品入库时认真检查是否带有火种,特别是对草、纸及布包装的物品,需严格检查,如有可疑应另行存放,进行观察。
4. 库房内的照明灯具及其线路应按照电力设计规范,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引进库房内的电线必须安装在金属或硬质难燃塑料套管内,禁止乱拉临时线。
5.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电炉子、电烙铁、电钟、交流收音机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不准超负荷作业。
6. 每年至少要两次对库房内的灯具、线路等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因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更换、维修。
7. 物品应按“五距”要求码放:
A、 顶距:货垛距顶五十厘米;
B、 灯距:货距灯五十厘米;
C、 墙距:货距墙五十至八十厘米;
D、 柱距:垛与柱子十至二十厘米;
E、 垛距:货与垛之间为一百厘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一点五米。
8. 要保持库内通道和入口畅通,消防器材要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移动,在消防器材一米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
9. 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10. 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放置地点,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负责报警和扑救初期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