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是违法的,并会受到相应处罚。
《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扩展资料:
案例:
冒用他人身份证开户 男子被行政拘留七日
男子冒用他人身份证在银行开户,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民警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却发现他满嘴假话,最终,男子被东岳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2017年12月24日11时许,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北区派出所接到辖区银行工作人员报警,称行内有人冒用他人身份证开户,请处理。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张湾区中信银行大厅。
民警见到报警人小李时,她正在进一步核实男子刚办理的银行卡开户信息。据小李说,事发当时,一男子来到银行自助办卡机前,按照办卡流程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小李上前去核实时却发现,男子与其所持身份证上的照片不符。为避免打草惊蛇,小李假借银行卡芯片有点问题需要处理的名义,示意安保人员将其带至接待室,自己连忙在一旁报了警。
了解情况后,民警将男子传唤至派出所。经查,男子姓朱,襄阳人,53岁,曾在2013年因犯妨碍信用卡管理罪被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
经讯问,民警发现朱某在派出所里满嘴假话,他交代自己是23日来到十堰,但民警一查发现他是21日上午10时许从孝感坐汽车来到十堰。
民警问朱某为什么要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他交代自己的身份证丢了,想办一张卡,给妻子打点钱,但经查实,朱某是和其妻一起来十堰的,而且朱某在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宾馆开房时用的正是自己的身份证。面对事实,朱某又谎称身份证被妻子拿走了,而自己刚好在路边捡到一张身份证,这才去银行办卡。
25日,朱某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冒用他人身份证开户 男子被行政拘留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