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才可权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确认权利的工作。关于权利确认的意见和建议必须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农民依法拥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它们由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失败,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现状。
扩展资料:
农村土地确权的必要性:
由于一轮、二轮土地承包均是责任承包制,客观上淡化了对空间信息的管理需求。加之法律的缺位,农村资产权属关系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明确。在此基础上,土地流转和占用土地使得政府所有权信息和实际情况存在较大误区。
所有这些原因造成了中国农村承包地区地籍管理混乱的现状:
(1)如果没有明确的农村土地登记,以及与地图对应的有效的农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统,政府就无法清楚地掌握农地的空间信息;
(2)村民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存在许多复杂问题,所有权信息不明确;
(3)农村居民没有土地产权的证明基础。
为巩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有必要对农村现有的产权关系进行合理化。只有在明确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之间的界限的基础上,才能建立完整的农村资产和产权制度,振兴农村生产要素,解放农村生产力。因此,农村土地和房地产的大规模登记是农村产权改革的首要任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土地确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