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受哪些限制

2020-05-30 财经 43阅读
按照2011注会书,只有持有至到期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涉及重分类的问题。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况
1.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则企业在处置或 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有3个例外情况,可不重分类: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二、按会计网校老师的说法,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企业的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满足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要求;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
3、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限超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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