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申报假释成功后,家属只要交纳服刑人员判决书上提出的罚金就可以,如果符合条件,提出申请后监狱会给他向相应司法局提请的,交纳罚金后获得假释机会会增加,法院判决书丢失没有关系,可以找法院复制复印件,或者监狱也可以复制复印件的。
减刑假释的程序:
中队(分监区)摸底>服刑人员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经全体警察讨论确定名单>在服刑人员中公示>提请书面建议>监区初审>公示>征求当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关/检察院的意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包括纪委、检察院)评审,全体人员签名>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由监狱长或主管副监狱在评审表上签字,通报检察院>呈报法院>法院来狱召开听证会>开庭裁定>召开减刑大会,公开宣布减刑、假释裁定。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六条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八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