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假释等社区服刑人员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2020-04-30 综合 162阅读
江苏省政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待遇享受问题的通知
省人社厅|发布时间:2014-10-10
苏人社发[2014]29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服刑人员(不包括保外就医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按照《社会保险法》、《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要求及《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精神,现就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区服刑人员可根据自身就业状况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有用人单位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与其他职工一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
三、灵活就业的社区服刑人员按就业地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社区服刑人员退休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各地规定执行。
五、各地要重视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作,把解决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险作为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为社区服刑人员参保、就医和待遇结报等提供灵活、及时和便捷的服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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