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公约(《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我们有权利追索流失海外的文物。
但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没有明确追溯力的规定。这样,依据国际法原则与惯例,对公约生效前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物就没有追溯力。1995年的公约仍没有追溯力。针对1995年公约无追溯力的情况,中国政府在1996年签署该公约时对公约的实施作出了几点重要的声明,保留对历史上被非法掠夺文物追索的权利。但在实践中,这种声明尚未被国际法原则接受,所以没有任何约束力,只要文物受益国不配合,那么就无法执行。因此,目前对于中国1949年前被掠夺的文物,依据现有国际公约,中国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