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本人回答如下:
1.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具体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标准支付。
(上述分析是全国范围通用。暂未查询到成都市或四川省有关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的规定。)
2.竞业限制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公司与您约定3年的竞业限制期限违反该规定。
3.无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效力问题
关于此问题,鉴于各地司法实践的不同以及回复的篇幅问题,同时该问题也不是您所问问题的核心,此处暂不予回复。但是,对于此种情形(即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您愿意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建议您先与公司协商一致后再行签订;若未协商确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等与您切身利益相关的条件,您就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建议您先履行义务,避免因违约、违法而受罚。当然,您也可以拒绝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公司不能强迫您签)。
与竞业限制相关的其他情况,您可以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回复后附部分法律法规)。
以上意见,希望能够帮到您!
(湖南霆达律师事务所 谭法根律师)
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