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决纠纷的机构性质不同
法院代表国家介入;当事人不可以选择法官;民间组织介入;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
二、审理及裁决公开与否不同
以公开审判为原则 ;审理及裁决原则上均不公开
三、解决民事纠纷的范围不同
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 ;合同纠纷以及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
四、程序规范化程度不同
对程序规范要求更为严格,并且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 ;有较严格的程序规范
五、一裁终局或是两审终审不同
两审终审 ,一裁终局
六、回避人员不同
适用于审判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员,如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 ;只适用仲裁员
扩展资料:
1、管辖权取得不同。民事诉讼为法定管辖,及法律规定管辖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管辖。仲裁必须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审理不同。诉讼案件的审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只有某些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以有利于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信誉。
3、监督程序不同: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我国仲裁委员会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并适用司法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文书与仲裁文书的区别:
(一)制作主体有所区别
除当事人作为文书制作主体之外,仲裁法律文书与民事诉讼文书的制作主体有明显区别:仲裁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是仲裁机关,民事诉讼文书的制作主体是人民法院,只有法定机关制作的法定文书形式才能具有相应的法律意义或法律效力。
(二)制作所适用的程序与依据不同
仲裁法律文书适用仲裁程序,依据的是仲裁程序规范;民事诉讼文书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三)强制执行效力的表现形式不同
因为仲裁机关无强制执行能力,所以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人民法院具有强制执行能力,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与裁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仲裁与诉讼